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11)
公证人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当事人民间借贷公证时,除了告知当事人相关民间借贷及公证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外,还应引导当事人注重和完善书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公证能够引导债权人谨慎审视借款人并建立有效担保
债务人的确定是防范债务风险最为关键的环节。所以,公证人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前的告知时,都会明确告知债权人:“鉴于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请债权人在办理借款合同时,谨慎审视借款人,以免给自己的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合法、有效的担保是借款得到偿还的可靠保障。担保的种类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人首先应享有担保的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公益性的法人组织或者分支机构因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而无法提供抵押物。抵押人应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且对于属于夫妻财产的,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担保。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债权文书中要明确体现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另外,公证人还要注意提醒债权债务人关于担保期间及担保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规定:担保期间是否明确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人若为法人的,是否具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内容。
(四)公证案卷卷宗的证据功能
公证人在办理完毕公证事宜后,会根据公证案卷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保存,而该种公证案卷卷宗不仅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借贷关系消灭之后,也有着证明借贷关系曾经发生的作用。
某公证处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借款,乙以现金方式将十万元人民币交付给了甲,双方写有借据并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借款到期后,甲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乙偿还了上述借款及利息。乙方收到还款后随即将借据及公证书归还给甲。不料,两年后甲乙双方因为其他事情发生纠纷,此时甲销毁了借据及公证书后,持其还款时向乙汇款的银行凭证将乙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乙返还不当得利的十万元整。此时乙方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加之借款的金额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的,并且公证书也全部归还给甲。正当乙为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曾经发生借贷关系的证据而一筹莫展时,其妻子到原来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人员告诉她:“公证处办理完毕当事人的公证事项后,均会留下相应的卷宗,即使卷宗最短的保存期限也是二十年,即使当事人的公证书遗失或毁灭也不必担心债务人反咬一口的情况发生。”随后,债权人依据该公证处的程序,调取了相应的卷宗复印件。后来,债务人明知恶意诉讼成功无望,遂到法院撤销起诉 。公证后的案卷卷宗的保存是公证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而且即使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法院对证据的采纳一般而言仅仅依靠公证处的案卷卷宗而非当事人手中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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