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12)
(五)公证能够规避债务人夫妻间的抗辩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单独向外借款时,另一方或许会以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为由而加以拒绝,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公证人在办理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时,应该提醒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借款的,如果该笔借款是基于个人的需要,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应由借款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偿还;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接待的,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但在具体实践中,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不仅借款用途难以界定,更有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刻意转移财产,甚至假借离婚等手段人为地制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的现象。因此,公证处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其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对于未婚者,应提供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对于已婚者,应提供夫妻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或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笔借款是夫妻双方还是个人债务。对债务人婚姻状况及债务的性质进行审查,不仅能够预防不必要的纠纷,而且还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六)公证后的法律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公证处而言,民间借贷公证办理完毕至债务履行完毕前,应建立实时跟踪的平台,并在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债权人的实际需要,对债务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分类。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和普遍认同的社会公信力,公证人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具有类似审查判断的职权,并可以在公证程序中充分发挥其参与性、主动性,并对双方当事人施加压力,敦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相关合同。对于轻度逾期的,协助债权人打电话或到债务人家中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对于重度逾期的,公证处作为具有权威性的中立第三方,应妥善尽到提醒义务,催促债务人及时归还借款,否则公证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及相关程序出具执行证书,甚至协助债权人向债务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在出具执行证书后将案件移交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由他们替代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处代债权人监督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质量和办案速度。公证处通过提高上述的延伸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据统计,目前公证机构在某地区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时,通过公证处对债务人的核实、敦促,大约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债务人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就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约百分之五左右的案件,因债务人提出明确异议,公证处经查证后未予出具执行证书,并告知借贷双方通过诉讼、调节等方式解决纠纷;另外只有约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通过执行证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而在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执行证书中,债务人极少因再提出异议而导致执行终止或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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