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15)
结 语
民间借贷犹如拥有两面性的硬币一样,在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所需,弥补金融企业信贷压力,加速社会资金利用和流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在肯定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价值贡献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给社会所带来的矛盾和不稳定性。所以,民间借贷必须借助公证这种法律制度的介入并充分发挥公证的制度功能,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之目的。这是现在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公证行业所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伴随着民间借贷合法化进程的加速及相关立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应把握机遇、主动出击并充分发挥其职能,在提供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同时,还要为优化社会资金、规范金融市场、稳定市场秩序、繁荣金融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是笔者对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的作用方面的一点研究,希望能够为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发展、公证事业的发展及我国民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
[2]《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法部,199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5年。
[4]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2006年。
[5]《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7年。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