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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4)
(5)民间借贷合同以诺成性为常态,以实践性为例外。《合同法》第210条对个人借贷合同做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构成生效除了要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即以货币的实际交换作为借款实际生效的实体条件。
(6)民间借贷以要式合同为原则,以非要式合同为特殊。法律基于最小范围内干预民事行为的原则及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标的额较小,甚至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帮互助等因素的考虑,在形式上对民间借贷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以便于其易于操作。当事人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当然,借贷合同中除个人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外,其余类型民间借贷合同均是要式合同。
3.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1)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债权人主张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债权人主张时,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参照借款利息来核算逾期利息;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
(2)关于逾期利率与违约金选择问题
一般而言,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但均不得超过最高院规定的四倍利率的红线。当然,债权人同时主张二者时,经核算后实际利率没有超过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予以支持。
(3)当事人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应如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生借款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经过公证的原合同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届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直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事项:(一)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理所当然可以由公证机构介入。而此时公证机构仅对民间借贷合同本身进行公证,而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可以对作为主合同的附带合同(即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当然,在办理该类合同时,公证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该类公证的风险,即当事人双方因为债权债务存在纠纷时,只能到法院起诉,而无法通过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来发挥公证的作用,此时公证起到的是证据效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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