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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5)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公证介入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借贷主体不适格
借贷主体即订立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从出借人的角度来看,其对所出借的货币必须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完整的支配权,出借人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不完全享有支配权的财产与借款人形成的借贷关系可能因为无效或效力待定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借款人为夫妻双方的,可能会使用单方名义去借款甚至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符等情况,这都可能造成发生纠纷后,法院无法界定借款的真正主体和将来被执行的主体。例如,某市公证处曾拒绝的一起公证申请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叁拾万元整,但办理公证时既不配合提供夫妻相关证明,也不出示单身证明的证据,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作抵押 。由于无法证明借款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夫妻,该公证处未为其办理借款公证。
(2)借款凭证缺失无法形成证据链
鉴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间,当事人签订借款凭证时因面子问题或缺少法律风险意识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此民间借贷的协议多以所谓的“君子协议”为主。但我国现在正处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阶段,而“君子协议”对“君子”之外的人则无有效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往往导致债权人诉讼时无法举证或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即使有借条或借据作为凭证,也往往会存在借条或借据上的关键内容缺失(诸如利息、期限、担保人等)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现金给付而非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直接将金钱提供给债务人。一旦发生诉讼债务人辩称债权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货币时,债权人将面临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链而败诉的风险。还有约定借款期限与实际期限不符、利息期间无法界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都会给出借人带来极大的风险。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的表弟王某两年前曾向李某夫妇借款两万元整,但当时因为是自己人,并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凭证,后来李某夫妻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期间王某曾提供一份说明,大意是王某确认向夫妻借过款,但因为王某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待王某有钱时,保证第一时间归还借款,特此说明。但事后王某一直未提借款的事情,这对夫妻咨询公证处何解决。借款凭证是认定借款是否发生的主要依据,虽然当事人所持有的说明能够证明王某曾向李某夫妻借款,但说明中没有任何信息涉及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问题,所以不具有法律认定借款事实的证明力。鉴于王某一直不出面配合,公证处就无法解决该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只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向其借款两万元一直未还,才能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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