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6)
(3)借款无有效担保
民间借贷因为具有较强的合意性,所以一般而言,对担保条款的设置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担保条款设置的初衷即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安全。但债权人往往基于方便起见、对债务人的盲目自信或者因为面子问题而不会刻意要求债务人提供足值担保物或有效人保甚至不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因家庭变故、生意失败甚至恶意欠债而违约,债权人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胜诉,也会因为债务人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或无物保、人保而出现执行不能的尴尬。
(4)借款利息不合法或用途违法
作为为了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理性人,出借人往往在借款伊始就会利用其强势地位“逼迫”借款人签署附带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但殊不知,这可能涉嫌高利借贷之嫌而不受法律所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如果借款的用途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那么这种借贷关系同样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的借款就可能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法律保护。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因此非法手段家破人亡、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
2.公证介入民间借贷的必要性
鉴于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在实践中都会自发地选择通过公证途径来预防纠纷、规避风险。因而公证在民间借贷中犹如异军突起,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公证可以使借贷双方的合意法律化,为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债权人债务风险;同时也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在运用法律手段对民间融资借贷行为进行支持、规范和引导,降低和消除非法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使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的同时,还可以发挥公证普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
三、民间借贷公证存能在的依据及其功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效力
1.公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的三大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规定了公证的三大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