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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7)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公证的证据效力功能,即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功能,即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证是某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功能,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民间借贷公证存在的依据
1.民间借贷公证存在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公证并没有系统化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但公证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公证均有规定,同时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另外,《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等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规定了,由银监会牵头负责,对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
2.民间借贷公证存在的现实依据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每个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资金不足一直是个体经营者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是借贷规则的制定者和受益者,同时高回报率的同时也存在着高风险。而债务人本已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因为经济所迫而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往往会因为高额利息而举步维艰甚至倾家荡产。从宏观角度来看,在公证人的协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当事人双方的行为顺利纳入了法律的监督之下。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其行为得到了制约和规范,同时在公证人的专业审核下,有效降低了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提高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可靠性及可控性。由此不仅降低了风险,同时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得到了良好的维护。有鉴于此,债权人、债务人在民间借贷实际中,逐渐会自发地选择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
(三)民间借贷公证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公民间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公证处出于本地公证习惯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程度等因素的考虑,以公证的三大效力为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从而充分发挥了公证在民间借贷中的三大效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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