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律应该为有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曹红星
法律应该为有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律师

目前我国当前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尽人意。笔者作为政协委员曾经参与一个县级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调研,发现执行结案率达不到40%。而笔者作为律师去年代理的涉及给付金钱的几个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后,没有一个顺利完全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完毕,甚至一个案件已经立案快一年了,除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二万余元存款外,没有任何进展,对于剩余的二万多元本金及迟延履行的滞纳金,法院执行人员以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不再执行,被执行人以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法院也没有采取任何拘留强制措施,因为执行法官也认为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应当视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三十来岁,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为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
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为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
当前我国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均没有为有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的规定,这导致被执行人利用该漏洞逃避法院判决义务、拒绝履行。笔者在协调执行案件中曾经多次劝说被执行人:“你没有一千元你有没有一百元?你没有一百元你有没有十元?你十元拿不出来,现在的社会一块钱总能拿出来吧?!”被执行人面对这样的劝说往往解释说法律没有规定,而太少了不值得拿。但不能因为太少了不值得拿就不再拿了导致判决内容落空、申请执行人一分钱得不到。虽然一百元、十元甚至一元对于申请人可能杯水车薪,没有实质意义,但是可以使被执行人意识到法律判决必须履行,可以使申请执行人知道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自己吃香喝辣,有吃有喝,但不存款,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严重损害法院判决文书的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的,法律有必要明文为有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
二、最低还款数额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情况以裁定书的形式确定。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被执行人工作能力、承担的社会扶养义务的不同,导致具体最低还款数额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应当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组织公开的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参与,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能够使最低还款数额提高的证据,例如被执行人的劳动能力、之前的收入证明、被扶养人的个数、消费情况等,而被执行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双方可以相互质证、相互辩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合议庭在听证质证完毕后根据质证情况以裁定书的形式确定被执行人的最低还款数额。之所以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确定,是为了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能够按照刑法规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法律责任。为监督合议庭确定最低还款数额的合法性、合理性,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申请执行人认为合议庭确定的最低还款数额过低的,被执行人认为合议庭确定的最低还款数额过高的,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再次听证质证后,以裁定书的形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因复议期间不会过长,而被执行人原本就承担着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复议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法院合议庭确定最低还款数额的裁定书并不会根本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复议期间当然不停止执行法院合议庭最低还款数额裁定书的执行。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