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为有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设定最低还款数额/曹红星(2)
三、发生影响被执行人还款的重大事实的,根据执行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经过听证可以提高或者降低最低还款数额。
最低还款数额确定后,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实际情况难免发生变化,例如被执行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被执行人孩子出生导致抚养义务增加或者父母死亡导致抚养义务减轻,被执行人工作岗位变更导致收入增加或者减少,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事实,等等,发生以上情形,应当允许最低还款数额予以调整。当然执行法官不能主动进行调整,只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再次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质证确定的事实以裁定书的形式确定变更或者不予变更。双方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被执行人即便极端困难,也应当设定象征性的最低还款数额。
除非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即便被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收入极低或者没有收入,为了体现生效判决的威严及法律的权威,防止被执行人恶意不参加劳动或者增加社会抚养义务,使申请执行人感受到生效判决正在履行,法律也应当明确为被执行人设定象征性的最低还款数额,具体数额可以由执行法院的合议庭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裁定书中确定,例如十元或者一元。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最低还款数额确定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每月定期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官支付该款或者将该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的账户内,并且执行法院无需再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催促还款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设定最低还款数额的目的和意义。对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付款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除非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该款,例如地震、车祸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实施付款行为又找不到帮助人的。对于恶意失踪、采取躲避措施连续数月拒绝支付最低还款数额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以彻底督促被执行人不敢逃避、恶意规避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政协委员、三门峡十佳律师、中国第四届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欢迎赐教:联系电话13939820972,QQ282254319。欢迎转载,但请注明笔者为作者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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