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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有限合伙的注意事项/安权(2)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之中,这当然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有发生公司因其投资了某合伙企业而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第三方因为该公司的出资证明相信其是合伙企业合伙人而与之交易,随后公司违约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要付连带责任并且要根据合伙协议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得不偿失。所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插手合伙企业事务,避免出现类似的法律风险。
出资问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当然不能以劳务出资,实践中主要是以货币出资,在合伙协议里必然约定了出资额以及期限,应当了解到,一经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就生效,合伙人就应当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公司应当按时实际缴纳出资,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公司因为经营问题未能足额或者按时缴纳出资而遭到索赔,因此公司一旦决定投资有限合伙,一定要在资金链上注意。
合伙企业的监督: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虽然是安享其成(也有可能 无端受损),必然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特别是有处理合伙企业日常工作的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的情况时更要予以监督和纠正。因为涉及到自身利益,公司一定要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动态,遇到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要即使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法维护合伙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章程”,起早合伙企业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到合伙企业治理,更要关注相关条款的起草,特别是和自己相关的利润分配、出资、退伙等问题,虽然签订好合伙协议并非一劳永逸,但是和自己息息相关的事项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合伙协议本质是多人合同,签订之后便有法律效力,违反便有法律责任。投资的风险控制,很大程度上是对相关协议的细心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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