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孟海洋
论文摘要 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戏仿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使得戏仿作品容易触犯法律的边界。美国通过一系列经典判例创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总结出划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为我国对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特殊性,又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进行重新考量,以更好地为戏仿作品的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论文关键词 代写硕士论文 戏仿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标准 利益平衡
戏仿,又称滑稽模仿,是指根据原作品的某些特征而创作出的,对原作进行批评、讽刺,以达到幽默或者滑稽效果的作品。如 电影《甲方乙方》中戏仿了一些革命电影中的情节,如“我为党国立过功”、“打死我也不说”等。直到2006年网友胡歌的一个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称《馒头》),根据陈凯歌耗资两亿的巨作《无极》和央视的栏目《中国法制报道》,而创作出20分钟左右的视频短片,掀起了戏仿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讨论。笔者将以此次争论为基点,结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从而探讨戏仿作品的认定标准的合理化问题。
一、利益平衡理论——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理论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著作权法制度设计的初衷,就要求著作权法即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适当的限制著作权,避免因垄断而导致阻碍社会对作品的合理需求。具体到戏仿作品,其创作必然要引用已有作品,并对其批评、讽刺或评论。而引用在著作权法的当中,存在着两个极端,一个是完全引用已有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未引用,或者少量引用原作品的合法行为。大部分情形则是在部分引用的灰色地带,如何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划定一个标准或者界限,不是一个是非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考量,来获取这种利益平衡。要实现这一利益的平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英国的版权法中的“合理处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例。具体来说,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包括为了研究和个人学习的目的,为了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以及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这三种合理处置的情形。 但是这两种合法的引用均是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制,戏仿这种手段并不在其中,因此不能援引这个条款进行抗辩。
合理使用制度为戏仿作品提供了合理性支持。最早可以追溯到盖尔斯诉威尔科克斯案中,英国法官提出了“合理节略”原则,并指出节略的合理性在于,允许此节略、使用会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在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也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形成,直到《著作权法》对其做出了系统的阐述,这一制度进入了相对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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