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孟海洋(4)
第四,替代性不能简单等同于被戏仿作品受众的此消彼长。尽管戏仿作品通过对原作品的模仿会带走一部分受众,但是基于受众的理性和整个市场的平衡来说,受众的减少不能简单认定为替代性或者减少原作的潜在受众。假定市场受众是理性的,他们在看到戏仿作品后会对原作品有一个更为清醒的认识,或由于原作的某些缺点而不去在原作品上进行消费。如《无极》的观众,在看到《馒头》中胡歌对其故弄玄虚、故作高深的批评而不去欣赏电影《无极》,但是这是观众通过理性的判断对影视市场做出的一个选择。市场经济不会也没有理由保护市场的淘汰者。另一方面,即使受众不去观赏《无极》,也不必然都去观赏《馒头》,其中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这就意味着两个之间没有替代性。
四、关于合理使用同言论自由的冲突
言论自由与版权不相冲突,言论自由不是擅自使用他人表达的抗辩。言论自由是指,人民有表达任何思想观念和事实,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达,但是不得抄袭前人的表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已经体现了言论自由的精神在此基础上,合理使用的抗辩,尤其是为了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的使用,为言论自由留出了进一步的空间。在此情形之下,没有必要在版权法中引入言论自由的抗辩。
另外,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已经体现在版权法的思想观念和表达的分界之中。根据这个分界,任何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念、理论和事实,都随着作品的发表而成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东西。版权保护,并不妨碍社会公众对于相关思想观念的传播。合理使用的理论,不仅允许公众使用相关的思想观念和事实,而且允许公众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表达本身。合理使用理论为学术研究和评论提供了相当的空间。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