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律师制度建设/叶知年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是否实行法治及法治程度,律师制度是否完善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就显得格外迫切。
一、司法公正对我国律师的新要求
(一)《决定》对法院立案、证据质证和采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为有案不立留下了制度缺陷。[ ]为此,《决定》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行立案登记制,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这对扩展律师的业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立案登记制对律师的业务能力的要求更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必须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评判胜诉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先判后审、不依证据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我国司法公信力。为此,《决定》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要求,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这就要求律师在诉讼中认真依法收集和甄别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