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律师制度建设/叶知年(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诉讼结果的公正。为此,《决定》规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对律师而言,必须时时牢记和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发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侵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并要求纠正。
(二)《决定》对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级功能作了界定。我国现行诉讼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二次审判之后就终结,不准再上诉,除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外,法院也不再审理。目前,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也影响司法效率。[ ]为此,《决定》规定:“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样,律师在诉讼中必须区分不同的审级,确定不同的诉讼要点,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决定》要求实行诉访分离。诉访不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阻碍。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长此以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秩序和效率。为此,《决定》规定:“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合理、规范的“诉访分离”机制,将属于“诉”的事项从信访中分离出来,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应特别注意的是,《决定》明确“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对于当事人息讼服判、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四)《决定》再次强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的廉洁性。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体现司法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 ]我国现行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多次要求规范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决定》再次规定:“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这一规定,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划出了底线,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为司法人员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 ]《决定》再次规定:“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史上最严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惩戒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工作队伍一贯的从严要求,也体现出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作为律师,必须洁身自好,自觉恪守执业纪律和道德操守,规范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用自己扎实、过硬的法律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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