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律师制度建设/叶知年(3)
(五)《决定》要求加快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 ]为此,《决定》规定:“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这将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需要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服从服务大局;三是坚持执业为民;四是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五是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 ]
二、司法公正对我国律师制度完善的推动
(一)《决定》对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总的要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更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各项任务的需要,是解决自身素质不适应不符合问题的需要。[ ]为此,《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二)《决定》强调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较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方面,均采用并总结出了非常理性、规范的经验方法。率先实现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是英国,它实行典型的一元制法律家模式,法律职业从律师开始,法官和检察官均须从资深律师中遴选。美国承接了这一制度,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德国是一元化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家培养制度传承得最好的国家,在德国,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只有优秀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和各省官员或者去律师事务所执业。《决定》规定:“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准入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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