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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律师制度建设/叶知年(4)
需要提及的是,为了解决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司法部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从政策施行的效果来看,建议取消这一政策。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校生的课程重点是讲解法律理论,倾向于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对比及对现有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以及对日常法律现象的反思与质疑。而司法考试专门为法律职业者设置,非常注重法律实务,一切都是以现行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允许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就产生了一种怪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着重点与司法考试是截然相反的。于是,在校生准备考试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将上课时候提倡的反思和质疑的思维习惯充分运用,总是带进太多个人的主观因素。他们往往忽视了司法考试的本质,他是一门资格性考试。更有甚者,个别学校将在校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教学质量的一个标准和杠杆。长久以来,必将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二是法学学生毕业后,很大一部分并不从事法律工作。而他们在校学习时,大多数没有注意到以后就业问题,仅是盲目跟从而参加司法考试,实是一种资源浪费。
(三)《决定》对我国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实现律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课题。为此,《决定》规定:“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公司律师是指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义上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其业务类型一般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公司诉讼、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顾问等。其主要职责是:一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是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三是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四是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是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促裁活动;六是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在我国属于新兴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为数很少。据统计,全国现有公司律师1700多人,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决定》明确发展公司律师队伍,这是《决定》着眼于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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