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律师制度建设/叶知年(5)
兼职律师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我国兼职律师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国家一方面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又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因此,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根据当时律师队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实际情况,于第10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的重要补充。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仍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从制度施行的效果来看,应当取消兼职律师制度。主要理由是:一是我国专职律师队伍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具备规模,兼职律师不再是“专职律师的重要补充”。二是由于我国法院判决书和政府信息已依法公开及相关数据库的建立,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人员所需教学、研究资料可以从多渠道获得。三是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人员的待遇已大为改善,无需通过兼职律师业务补贴家用。四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培养了大量法律职业者,与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允许他们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依法治国,就需要律师运用法律来服务社会,使得法治体现出它的公平公正性。律师工作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权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使命。律师制度建设应当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不断加强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工作,积极为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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