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好又多论文网(3)
重甚至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当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毫无限制、无限扩张的。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对两者进行协调,不能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禁止或限制股东向外转让其股权,这样就阻碍了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的出资转让权的实现。同时,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地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权,这样也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是合理的,如果章程约定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条款,完全禁止股东转让其股权,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条款好像很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是它违反了公序良俗,阻碍了股东出资转让权的实现。另外,章程也不得约定条款强制股东向股东会决议指定的股东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
二是在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合法情况下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按照前文的阐述,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范,一般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从保护受让人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章程条款的效力只应在公司成员范围内有效,不具备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达真实一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就应该合法有效,除非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章程的限制条款能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那实践中会导致当事人都会去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法律判断,这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而且对于章程的限制条款的理解不同,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不利于交易的迅速快捷。
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分析,在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而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属于善意,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协助其通过公司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但是公司可以以违反公司章程的合法性限制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而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合同来对抗公司。当然受让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受让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以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章程限制的事实构成欺诈而撤销合同。其他国家还有规定受让人获得请求强制购买的权利,如韩国《商法》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违反此限制时,那就需要公司董事会承认,否则不能对抗公司;在没有董事会承认时,受让方可以向公司请求承认,但被拒绝时,那就要求公司指定购买或收买。国外法律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在受让人明知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仍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此时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对其他股东而言,损害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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