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资本市场法律争议之示范诉讼法(投资人示范诉讼法)/翟巍 译(3)
2.所有有效提出之争议焦点,只要它们具有裁判显著性,
3.被标明之证据,和
4.关于所提出申请主要内容与就此提出之攻防手段之简短说明。
(3) 初审法院在诉讼登记册中公示呈送决议之发出与日期。
(4) 若当时一示范诉讼申请在公示之后四个月之内,在初审法院提出之同一指向之申请达不到呈送州高等法院所需之数目,初审法院驳回此一申请并继续诉讼程序。
(5) 若在一州之内存在多个州高等法院,根据第1款由州高等法院负责之示范诉讼决定书可经由州政府通过行政法规形式指派其中某一个州高等法院或最高等级州法院负责,只要这一行为有利于法院判决统一性之保障。
州政府可将此一授权权力移转于州司法行政部门。
通过州之间协议可由一个州高等法院负责若干州某一区域或全部领域此事务。
第 5 条 呈送决议之阻却效力
随着呈送决议之发出,对于依据本法第7条中止之诉讼程序来说,进一步的示范诉讼程序之导入,不获准许。
第二章 示范诉讼程序之运作
第 6 条 示范诉讼程序之公告
在收到呈送决议之后,州高等法院于诉讼登记册公开告示:
1. 示范诉讼原告方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具名表征(第8条第1款第1项),
2. 示范诉讼被告方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完整表征(第8条第1款第2项),
3. 示范诉讼程序之确证目的,
4. 州高等法院之卷宗编号,和
5. 呈送决议之内容。
州高等法院依本法第2条第3款承担数据保护法之相关责任。
第 7 条 中止
(1) 在示范诉讼程序由州高等法院于诉讼登记册公示之后,初审法院受命将所有已经提交法院受理或直至示范决定发出仍有待审理之诉讼程序中止,其决策受制于在示范诉讼程序中将作出之判决确证或于示范诉讼程序中将予以解释之法律问题。它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是否有示范诉讼申请被提出无关。当事方看法将获聆听,除非他们已将此权利放弃。中止决议不得撤消。
(2) 初审法院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开启示范诉讼程序之州高等法院告知中止事项,并附以请求权额度之说明,只要它系示范诉讼程序之对象。
第 8 条 示范诉讼程序之参加者
(1) 示范诉讼程序参加者是:
1. 示范诉讼原告方,
2. 示范诉讼被告方,
3. 参加方。
(2) 州高等法院以公平之方法通过决议形式由处于法院之原告中决定示范诉讼之原告方,其可获得示范诉讼决定书。须注意之处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