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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法律分析/葛亚平(4)
当然,虽然用人单位无权解除未婚先孕、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由于未婚女职工的该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除享受正常产假外,其相应的生育津贴等应依法不予享受。
三、劳动关系终止阶段“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延续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资双方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但对于实行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女职工来说,即便劳动关系到期,但到期并未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法定的不终止,而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正常生产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为98天,特殊情况的可以相应增加。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定的自动顺延,在日常管理中,无需与女职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仅需在原合同上进行合同期限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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