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重论公司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冠华(4)
(3)如果某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保持“沉默”,且股东会未作出相应决议,则某公司形式签章行为,亦构成越权担保。
如前述,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并不丧失对外担保能力和资格;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权和制衡出发,此际应由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担保决策权。本案中,刘某为执行董事,其意思表示虽可解释为执行董事对公司担保问题作出的决议,但若实际情况属于本项所列情形,刘某作为执行董事并未获得股东会的授权,某公司形式签章行为依然构成越权担保,该越权担保行为对公司亦不生效力。
【作者简介】
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布尔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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