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的价值/张西磊
浅析公证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的价值
摘要: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可以通过非诉程序维护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的履行。新民诉法关于担保物实现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公证强制执行在担保物实现中的作用和价值。公证一直通过高效、便捷的途径来实现担保物权,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担保物;非诉程序;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诉讼途径,但这种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诉讼成本较大并且程序冗杂,对债权的实现相对不利。有鉴于此,新《民事诉讼法》才增加了一种便捷途径来实现担保物权。即可以通过非诉的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但这种途径的存在并非是在否定公证强制执行及仲裁裁决效果的发挥,而是与公证强制执行及仲裁裁决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利剑,而公证在其中更是有着其他途径无可比拟的价值,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借贷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补充和加强。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质性。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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