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公证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的价值/张西磊(2)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二、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
1、通过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途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
2、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目前我国实现抵押权的最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诉讼途径,即当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担保物权人须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普通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服,还可能会启动二审。经过一审或两审终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担保物权并要求债务人执行判决,如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时,担保物权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人民法院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权进行评估,然后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担保物,并与拍卖的价款中预先扣除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申请执行费,最后才是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的所得。
3、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新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通过公证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机构应负责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 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 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只是证明债权文书无疑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评价,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其他执行依据一样,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