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公证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的价值/张西磊(4)
4、通过公证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优点
将抵押、质押合同视为债权文书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我国《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通过公证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具有较为明显的优点。
(1)通过公证机构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实现抵押权更为便捷。尽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就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增加当事人便利,但是与公证相比,仍显繁琐。如债权人可以就近选择公证机构而无需前往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同时也可以避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带来案件审理时限延长的现实窘境。
(2)通过公证机构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实现抵押权从一定程度上讲更有威慑力。以公证的方式赋予合同强制执行力需要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办理公证,并在合同中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与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比较,这在债务人违约之前就已明确了实现抵押权的强制效力,较之违约后的追诉往往更有威慑力。
(3)通过公证机构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在实践中更加成熟。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对如何作出、执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已有多年,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都更加成熟和完备。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不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就事先办理抵押合同公证,一旦债务人违约,就申请公证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出具执行证书,然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必然还将经历实践的检验后才能够成熟和完备。
5、通过仲裁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根据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通过仲裁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是有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约定通过仲裁机构来实现的情形并不多见,所以这就大大限制了仲裁机构的作用。
四、公证在实现担保物权中的价值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