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修订《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梅明华(2)
三是存款保险体系的具体安排(原则7至原则9;原则15)。主要包括:(i)所有银行机构应强制参加存款保险体系;(ii)应清晰界定存款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在确定保险限额时,除应与存款保险的公共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以外,还应遵循有限保险并覆盖绝大部分存款的原则,不应将存款人国籍或住址等作为存款保险条件,保险限额应定期(如至少每五年)评估修改;(iii)应以法律等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参保银行事先缴纳的资金、临时补偿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存款保险的资金应由参保银行承担;如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险的启动资金(start-up funding)或种子基金(seed funding),则应明确在该笔政府资金偿还之前,不得调减参保银行应承担的保险费标准;(iv)为维护市场稳定,存款保险的赔付应当快速及时,确定启动保险赔付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保险偿付时限可设定为7个工作日,但如果当前无法达到该目标,则应明确设定达标的时间表等安排;为落实快速偿付要求,提高存款保险机构获取存款人信息的效率,可对参保银行的存款人账户信息格式予以统一规范。
四是对社会公众的宣教工作(原则10)。为保障实现存款保险制度政策目标,应持续开展宣教工作,确保社会公众能清楚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优劣。特别是要告知存款人,在发生银行破产危机时,存款人如何通过存款保险获取相应补偿(包括其应协助提供的材料,获取信息的渠道,保险赔付的地点、方式及时限,存款不能赔付时如何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获得救济等)。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