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
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
李继忠 章学祥
[摘 要] 笔者尝试谈谈学习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的体会。
[关键词] 财金[2014]113号 物有所值 PPP项目 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一、引言
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时就PPP发枪,出台发布3份PPP文件,为2015年的PPP项目落地打响了发令枪。想必住建部偷着乐,原建设部早在2004年颁布126号文就提出要在市政公用领域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毫无疑问是住建部首发PPP第一枪。以前,大家都在谈要不要PPP,三枪之后,现在则到了如何PPP(实操阶段),毫无疑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金〔2014〕113号文)出台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项目实际操作产生积极正面推动作用。
笔者《评财金[2014]76号文-- PPP那些事之六》一文2014年10月26日发在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该文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对财金[2014]76号文进行评价,笔者针对财金〔2014〕76号文将PPP定义(翻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异议。点击率还可以,多日处在本季论文排行榜第一,表明业界十分关注PPP,也鼓励笔者不揣浅陋将学习财金[2014]113号体会写出来供大家拍砖。
二、按照中国目前法律规定PPP项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金[2014]113号文第一条开宗明义“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不是财金[2014]113号文主笔的疏忽而是蓄意。
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七)采购方式选择”明确“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明确规定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是财政部的一贯的观点,先前的财金[2014]76号文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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