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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2)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问题是重大问题,财政部将PPP纳入《政府采购法》符合中国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吗?笔者的观点,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不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规定。

为什么有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笔者认为,原因复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因。

首先,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不清楚PPP项目并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一)国际实践证明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1、PPP模式中典型的BOT 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提出的概念。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尔决定引入民间资金兴建基础设施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BOT法(土耳其法律No.3096),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称谓,后来这一缩略词成为该模式的通行语。BOT 强调“民间投资、用者偿还”,政府无须投入财政资金就可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不构成政府的外债和内债,但政府要提出奖励计划以吸引民间投资,例如免税等。

2、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二十一届APEC财长会联合声明》附件A《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明确“考虑到APEC区域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部门有限的财政资源,PPP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发展基础设施的可行模式”,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无疑是政府投资项目。

3、英国PPP模式最佳实践表明PPP项目是“私人融资”项目,PFI现在是PF2是也。

(二)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财金[2014]113号文比比皆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何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财金[2014]76号文关于PPP定义(解读),其实我们可以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置换成“PPP项目”。那问题来了,PPP项目是政府项目吗?PPP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吗?PPP项目是私人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吗?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充分表明PPP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能否“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国发[2014]60号文)将PPP项目认定为(转变)为“政府投资项目”?笔者的观点,如此认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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