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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3)

其次,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无视中国法律规定。(1)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之规定!(2)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将一项工程采购解释为服务采购是闭着眼说话,有点点无赖哦。(3)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观点十分典型:在第六届“中国-亚行知识共享平台:深化公私合作”研讨会上有个主题发言,该主任观点“按照政府采购规则选择PPP合作方是国际通行做法”。笔者对该主任的观点不表示异议,国际上确实是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言必称国际惯例可以但不要忘记中国国情和法律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政府采购”内涵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判断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的标准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该主任称“各国实践表明,PPP付费方式及合同类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付费,也就是公共采购,包括公共产品、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另一类是使用者付费,也就是特许经营。因此,国际上普遍将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监管,而不是单纯地将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融资方式。”笔者认同确实是事实,但是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分析,由于“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也就是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并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PPP项目还款来源为终端用户付费而非政府资金,将“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不妥。

再次,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不懂PPP项目为什么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工程采购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是无异议的,工程项目为什么要进行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不是从“融资”(钱)角度来规定的(在此不展开)。

最后,鉴于“《招标投标法》强调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二者适用于大多数PPP项目,但有些PPP项目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故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有些PPP项目是用户付费,或无法判断是否属采购范围,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实践中,两部法律都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整个招标过程过于严格,对长达十几、几十年的合同,没有给政企双方足够的协商空间。”(王守清语),笔者十分赞同专家见解。笔者也认为《招标投标法》更适合工程采购的传统模式而不适合PPP项目。故要修法。修法远远不够,要尽快出台PPP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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