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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4)

三、结合本土实践学习国外最佳实践

财金[2014]113号文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笔者可以理解,但是通观财金[2014]113号内容,可以得出结论:财金[2014]113号文主笔参照了国际实践无疑。财金[2014]113号文内容包括附2名词解释充分证明了“令人欣喜的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目前在积极推动第三波PPP,而且表面看是真正与国际接轨的一波,以求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债务、进行财税预算改革”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笔者认为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及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之规定有点点混乱。第二十三条是三段话,牵涉到至少三个以上主体,“相关机构”是何机构?是否就是“项目实施机构”,何况“项目实施机构”同“政府”还是有区别的。根据中国公司法来理解,二十三条如此规定有点点混乱,法律关系不清,存在利益冲突。笔者不敢妄下结论,称财金[2014]113号文参照英国最佳模式,但是笔者结合英国最新规定(也不新了)谈谈英国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投资)问题。

二十年来,公私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英国大多数公私合伙项目采取的私人融资项目(PFI)来进行的。英国在同私人部门以伙伴合作提供公共基础及服务及体制创新方面一直保持着引导者(领先)地位。然而,事实上在英国,公私伙伴项目也不是都取得了成功。由于损耗、僵化及缺乏透明性,PFI日益失去了光泽(吸引力)。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政策文件(英文简称:PF2 Policy) 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英文简称:PF2 Guidance)。PF2 Guidance 代替了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指引(PFI guidance)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SoPC 4)。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PF2继续采用公私合营的模式,PF2又对原有的PFI机制作了很多重大的变更。英国财政部长Osborne称,新的机制将给纳税人提供更高的价值,其更具有确定性且能保证更快的实现交付。PF2新变化有许多,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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