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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6)

笔者认为PPP模式实际是个治国模式,各行各业都可以适用PPP模式包括政治体制。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PPP“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如此重要的变革(改革)举措更应该做好顶层设计。

(二)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之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上最佳实践,第八条规定则是牵住了是否实施PPP模式的牛鼻子。笔者理解(或解读),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对定性和定量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项目适宜或不适宜采取PPP模式不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而是在于采取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及采取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笔者将该条要表达的观点明确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关键(前提条件)。

(三)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九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十分有意思,可以理解为财政部门的一票否决制,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的背景下,十分必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的定位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与过去所讲的“财政是庶政之母”有异曲同工之处,皆说明了财政的重要地位,这其实是财神爷最最利害之处。这是财政部特有的角度,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可能如此考虑问题。但是这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实施PPP模式前提条件(关键)?如此理解当然不错。举轻明重,传统模式(政府投资项目)更应该“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笔者引申理解(认为),第九条规定可以如此理解:如果政府没有财政承受能力,甭说PPP模式就是传统模式项目都不能上马。按照逻辑发展的脉络,第九条之规定应该放在第八条之前,只有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PPP项目和非PPP项目)(项目上不上问题)才可以进行“物有所值”的评价(项目如何上问题)。

(四)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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