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7)
项目识别是适用PPP模式的前提,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等同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国际上的经验表明,项目适用PPP模式前提条件是物有所值。财金[2014]113号文的主笔十分清楚这点,财金[2014]113号文其实明确了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是适用PPP模式的前提条件。笔者在此要强调,鉴于认为“项目识别”中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重要性,地方确实需要中央层面的指导。地方政府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操作指南、标准合同、技术规范,如何Value for money。
(五)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七条关于项目采购之规定?
虽然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财金[2014]113号文编制者十分清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PPP项目采购最佳实践。故在财金[2014]113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不太适合PPP项目的采购。但是工程采购,公开招投标是常态。如果工程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则要修法。
(六)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争议的规定?
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提到的关于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都是重大问题。律师对争议解决条款十分关注,然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三)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没有采纳国际上通行的“争议解决升级条款”的最佳模式。笔者希望在将来出台的标准合同文本中见到同国际接轨的关于纠纷处理升级条款。
五、结论和建议
(一)笔者没有能力对推进PPP模式遇到的重大问题谈体会遑论谈观点,笔者仅仅是围绕着财金[2014]113号文部分相关条款谈点学习体会供业界拍砖。
(二)建议尽快出台PPP专门法律,对推进PPP项目法律障碍进行清障,对顺利进行PPP项目牵涉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做好PPP顶层设计。当务之急是要参考国际上最佳实践,总结中国几十年BOT/PPP本土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的PPP法律、标准合同文本和操作指引。
(三)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出台一份(二份就多了)“物有所值评价指南”切实指导PPP项目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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