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民行干警素质,开创基层民行新局面/赵兰振
提高基层民行干警素质,开创基层民行新局面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基层民行队伍存在不少问题,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也难以达到修改后民诉法的要求。
一、基层民行队伍存在的问题
1、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长期受到忽视,“重刑轻民”、“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干起来可要可不要”的思想比较牢固。民行部门队伍不稳定,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也难以达到修改后民诉法的要求。
2、业务资料严重欠缺,不仅影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而且直接影响民行检察官的办案能力。无书籍、无期刊、无外网的“三无”民行科比较普遍。这种不妥当的业务保障结构,严重制约了民行业务的开展。
3、基层民行检察官业务能力不高,综合素质不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个:一是基层院领导重视不够;二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不力。目前,在基层院民行部门出现五种类型的检察官,“抱怨型”,即牢骚满腹,自怨自艾;“消极回应型”,即权利义务相一致,你给我多少权利,我就尽多少义务;“放弃型”,即你不问我也不管,你不重视我也轻慢,过一天混一天或者做自己的“小九九”;“勤恳踏实型”,即境界比较高尚,任劳任怨;“事业型”,即不仅把民行工作当作自己的职业,更是把民行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从现实情况来看,前三种类型的检察官比较多,后两种类型的检察官比较少。
4、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偏低。基层院民行科多是其他科室的二线机构,其他部门的领导或骨干在年龄、能力及身体状况不能适用原工作岗位时,一般情况下会退到民行部门。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会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产生不爽,积极性受挫。因为这一现象似乎表明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干休所”,是个养老机构。
二、采取措施,提高基层民行干警素质
新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民行干警素质。
1、强化、充实基层民行检察队伍
由于民行工作起步晚,人员少,业务水平相对薄弱,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的问题。第一,可从本院抽调具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资格且有民行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其次,积极向基层院党组呼吁加强人员引进,合理调配内部资源,既要注意把熟悉民商法和行政法,具有较强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行检察岗位,又要适当招录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业法律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可引进具有民商事法学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职业经历人才,如律师等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到民行检察部门中,或可引进法院民事审判、执行人员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中来。第三,稳定民行检察队伍。从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来讲,民行部门的业务跟其他部门有很大区别,要想做好民行工作,必须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民行检察干警,努力营造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对于民行干警要加强保护,要养用结合。至少要六分养四分用,“磨刀不误砍柴工”,这是民行检察规律。对于业务骨干,一般情况下不要安排其非业务工作,让其自行充电,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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