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行工作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机遇与挑战/赵兰振
基层民行工作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机遇与挑战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诉讼法律史上的又一件大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全面正确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何才能尽快地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好地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是当前我们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下浅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机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又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六十条,涉及的条款很多,一共涉及七十多个条款的修改完善,新民诉法共二百八十四条,这次修改范围达到四分之一,范围非常广。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充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是此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涉及民行检察工作,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调解书”进行监督。修正案规定了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二是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修正案将原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三是检察建议应用的广泛性。修正案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四是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宽松的调查权。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是明确了纠正违法行为建议权。修正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六是明确执行监督属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的范围。修正案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是“公益诉讼”的首次入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关,也是这里所指向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八是拓宽了民事监督案源渠道。修改后的民诉法则规定,对当事人提请检察机关建议或者抗诉,设置了前提条件,必须要符合三种情形: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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