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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行工作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机遇与挑战/赵兰振(2)
二、新民诉法的实施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民诉法的实施,为民行检察工作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抗诉案件门槛提高,抗诉案源减少。新民诉法规定,在三种条件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综上,新民诉法“法院纠错先行,检察院抗诉断后”的前置模式再加上最高检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只能受理一审生效且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像这一类的申诉案件是少之甚少。
  (二)民事执行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新民诉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对于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法律并无具体规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在实务界给予一个否定性的定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实际上成为民事执行监督方式的障碍。另外,对于法院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对其又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尤其是新民诉法对检察建议效力的约束性无具体硬性规定,使得检察建议效力大打折扣,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做出规范,以明确检察建议的范围、内容和效力。
  (三)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乏力。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检察院虽然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但被监督者可听可不听,没有直接的惩罚措施与后果承担;即使提请抗诉,还需要经过上级审查、法院再审,周期很长,结果难料,所以多数当事人宁愿走其他渠道,多方无奈之后,民行抗诉才是最后的选择。所以,在整个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上,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调整,还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手段和程序,没有强制性,没有可预测性,不具有直接性,监督方式乏力,监督效果当然不会太好。
(四)公益诉讼操作难。虽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并没有如此前大家所期望的那样明确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只是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来,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一些疑问,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就需要尽快在立法或检法两家共同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另外,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公益诉讼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公益诉讼该如何进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地进行摸索。而且,公益诉讼涉及的知识专业性很强,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还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储备,所以,短期内要使基层检察机关能顺利并有规模地提起公益诉讼,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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