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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行工作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机遇与挑战/赵兰振(3)
  三、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与机遇
  新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司法体制不断进步与完善。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也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好机遇,开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新篇章。如何运用修改后的《民诉法》,发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应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谨慎运用调查权
  虽然新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如果随意运用调查权,这样势必会造成被申诉一方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不理解,引起涉检信访。如何准确运用“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在民行工作实践中要从严要求。不能因为民行案源缺少问题,随意运用调查权。调查导向出了问题,执法的公正信也打了折扣,从而使被申诉一方对检察机关产生反感心理,长期下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影响检察机关威信。
  (二)处理好再审建议和抗诉的关系
基层民行部门如何灵活运用再审建议与抗诉这两种监督手段,也是新法修改后一个新课题。新法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设定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避免检察监督权的随意行使。对于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统筹兼顾,综合评估办案风险,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选择这两种方式时,首先把握的原则是,如果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直接提请上级院抗诉,尽量不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建议。虽然建议再审审限有可能比提请抗诉期限要短,但也应充分考虑到建议再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检察院抗诉,会使法院裁判的裁判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会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法院裁判没有权威,对建设法治国家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既然修正案已设定了检察建议机制,使检察院能够对法院裁判表达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有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社会影响不大,争议标的小的案件,可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
(三)、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实现同级监督
新民诉法使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减少,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先向法院申诉,对符合三种再审情况之一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面对新形势,我们切实转变观念、着力调整工作思路,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新的监督途径。具体方式上,在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同时,大力推行再审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实现同级监督。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调解案件的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监督,把民事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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