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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行工作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机遇与挑战/赵兰振(4)
  (四)创新机制建设,以促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
新民诉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权力范围。这反映了党中央以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肯定。也是检察系统所有干警长期坚持公正执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结果。为不辜负群众所托,更好全面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要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首先要多种形式开辟申诉案源渠道。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只有保持适度的监督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提升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威信。要解决案源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每周工作联系制度。民行检察部门要和反贪、公诉,反渎、侦监、控申、预防等部门实行每周联系反馈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信息,注意发现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二是广泛开展便民措施,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笔者所在的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从2011年起实行民行联络员制度,在全县聘请了28名乡镇司法工作人员为该院的民行工作联络员。2012年又在该县信访局设立了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除此之外,为扩大民行工作知名度,该院还运用广播、报刊等宣传方式,对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使群众了解民行工作,信任民行工作,使申诉人在选择是向法院申诉还是向检察机关申诉时,自觉走进检察机关的大门。这些创新做法,使得行唐县检察院民行申诉案件数量近四年来一直稳中有升,从2011年受理的6多件,到2013年的10多件,2014年突破20件,形成了良好的监督态势。在此基础上该院还将加大工作力度,2014年9月份又与法院会签了一份关于《加强两院民行审判、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其中的“同步监督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开辟案源渠道的方式,可以及时掌握那些选择到法院申诉而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情况,在同步审查之时,发现提抗案源。
(五)、加强协作配合,开拓性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理,正确处理好民行检察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恰当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介入时间、广度与深度,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更加理性,从而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首先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检察机关和法院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在日常工作中,要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既要敢于依法开展监督,也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好检察监督与法院内部监督的关系,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法院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次要灵活运用新民事诉讼法210条赋予我们的有限调查权,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展开调查,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反贪、反渎部门,加强与反贪、反渎以及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注意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失职、渎职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参与侦查,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合法有效的法律资源,提高监督效果。通过与反渎部门的合作,由“一根指头”变成“一个拳头”,形成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合力,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日常协作机制,促进民行工作的良序发展。如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与土地、环保、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国有资产保护机制,联合银行金融部门建立检银合作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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