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彭丁云
论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彭丁云 金秀哲
内容摘要:侦查权作为一项超强的行政权,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主动干预与控制。基于对权力对抗和制衡这一普世、良性法则的认识,对于具有积极主动性特征的侦查权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侦查监督权在实然状态中被定位为从属于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准司法权,理想的应然状态应归位为完全司法权,即由检察机关让与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裁判机关即法院来行使,以便于司法权即审判权对侦查权给予科学约束,防止侦查行为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我国应建立含有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两大内容的侦查监督制度即司法审查制度,具体上说,就是建立对强制侦查行为予以事前司法授权、对重大侦查行为予以事中、事后诉讼救济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监督;侦查行为;司法授权;司法救济
引言
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到最近张高平叔侄等因刑讯逼供而被蒙冤的影响性案件,再一次将刑讯逼供问题置入公众视野,从为一个公共话题。也许事情正在起一些变化,一而再、再而三的刑讯逼供致使无辜之人蒙冤入狱乃至丧命的案例接连曝光,引起社会大众对司法能力与公平的严重怀疑,一点一点地在浇灭大家对刑事法治的信心和期盼,民间愤怒和怨恨正在通过这类标志性案件逐渐积聚。依法侦查和文明讯问是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法治和文明尺度,是刑事法治的必备基础性条件,也唯有如此,司法获得公信才能可期。是时候进行全局性考虑,将行政权属性明显的侦查权放入制度的笼子,通过司法的力量加强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概述
狭义的侦查监督仅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的监察与督促。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的监察与督促,侦查监督应包括对所有依法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监督,突出是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监察督促。
(一)我国现有侦查监督机制的缺陷
1、自我监督不切实际
虽然侦查机关内设有一些形式上的监督监察机构,但若寄希望于侦查机关的自觉监督行为来改善状况不仅是天真的,也是不科学的。 侦查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任务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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