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彭丁云(8)
3、两救济程序的衔接
审前司法救济程序已启动,或者辩方对于审前司法救济的诉讼后果不服而提起上诉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审前司法救济及上诉须中止,一并交由实体审判法官判决。基于对被告的特殊保护,被告在审前怠于行使审前救济权利的,可允许其在实体审判中行使审前司法救济的权利请求即主张撤销侦查行为或确认侦查行为违法。
四、结语
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促使侦查权进行理性克制,迫其在良性轨道上运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并非是简单的权力流失和地位的削弱,因为它至少可以有利于检察机关专注于真正意义的专门法律监督职权行使,同样改变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护短的公众印象。同时,司法权主体即法院的权威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最后一道防火墙的根基就愈来愈稳。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就不再流于一句空话,控辩平衡的要求也会达到很大的满足,法律的公正以一种看得见得方式实现,提高了辩护方的信服度和满意度。这些都有助于公民重拾起对法律的信心,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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