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的法律问题/于伏海(2)
在有组织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活动现场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人打成重伤,此时,打人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要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上海的此次踩踏事故,如果是因为群众的自发活动会发生的,那可以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恶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踩踏事故,都是因为人群聚集,一部分踩死或者踩伤了另一部分人,那死者的家属和受伤的人可以向踩他们的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那个人或者那些人踩死踩伤另一些人的,那所有在场的没有被踩的人要承担被踩死踩伤的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伤者或者死者家属可以向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所有未受伤的人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中,如果是有组织的活动行为,而组织此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举办活动前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踩踏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受伤,但是却自认为根据自己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疏导能力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因为疏忽大意、经验欠缺根本就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但是最后还是发生事故了,那此时,这些人员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愿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愿国人在新的一年,能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在任何场合,都会有强烈的自律精神,并且能够发挥这种精神。自律,是避免因为踩踏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方法。也希望中国政府和执政当局能够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集会自由的权利,锻炼公民集会时的自律能力,让中国居民早日成长为具有现代化自我管理能力的中国公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