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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同世界银行PPP定义比较PPP那些事之十/李菡君(3)

(三)财政部关于PPP定义表现的相当纠结(不专业)。首先,财金[2014]76号将PPP模式翻译成(解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值得商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替代“PPP模式”则将PPP最本质(精髓)的内涵丢掉(无视)了,PPP有“资合”的内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质,最后一个P 是也。其次,财政部PPP定义针对的新建项目的定义,未提服务。第三,财政部谈到PPP可以由使用者付费,也可以由政府部门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未提PPP公共利益的性质,未提主要风险和管理责任的转移。第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之说或许是语焉不详(哲学层面)的PPP定义,但是“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则从哲学层面回归到世俗层面。结合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财政部回归到传统的BOT模式上来了,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定义其实是BOT模式定义。

四、对比财政部世界银行两者PPP定义

(一)不能否定世界银行PPP定义也是国际上关于PPP定义之一,反观财政部定义,称财政部定义是PPP定义之一则十分勉强,财政部定义是BOT定义则更准确。

(二)世界银行定义精炼且逻辑上无问题,财政部视乎是漫不经心的给原点(基石)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概念进行漫画描述。财政部做法很难称的上是严肃的定义,且在文字逻辑上值得探讨:1、“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逻辑上通吗?资本能去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吗?还是要落实到企业和人;2、如何理解“大部分工作”?“大部分工作”指向什么?是设计的“大部分工作”?是建设的“大部分工作”?还是运营“大部分工作”?还是“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大部分工作”?3、政府部门的职责就仅仅是“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吗?

(三)世界银行定义阐述让人明白,财政部定义阐述让人不明白。笔者认为,国际经验表明,PPP定义首先要牵涉到资产性质(新建或存量资产)包含服务,其次是私营部门的作用,第三私营部门如何得到支付(回报)。世界银行定义阐述明白了这三点,财政部定义没有将这三点阐述明白。

五、结论

首先,给PPP下定义是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其次,世界银行关于PPP定义充分说明,PPP可以提供“资产”也可以提供“服务”。将PPP本质认定为政府最终采购“服务”否定PPP提供资产的观点是无视国际国际惯例和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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