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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诉讼各方核心观点分析/储涛(3)
第四,基于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授权,加多宝公司既往装潢诉讼才能胜诉,没有授权,加多宝立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从而瓦解对己方不利的既往判决。仍然充分利用了商标所有者这一先天优势。
第五,基于消费者的认知,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结束后继续试用红罐包装,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总体上看广药集团充分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各个核心观点之间相互支撑,且都比较容易举证,不得不点赞。
(二)加多宝辩论立论不及格,打分理由如下
第一,对知名商品定义虽然去掉了“王老吉”,但过于复杂且重复定义,不容易接受和理解,反而会被认为是诡辩。加多宝公司生产红罐凉茶本来就是王泽邦配方凉茶,完全没有必要再进一步限定“王泽邦配方”,画蛇添足。
第二,没有从立法目的角度解释商标制度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制度的立法原理,并利用立法原理进行举证。虽主张商标和包装装潢之间可分,但却没有充分说理(至少没有在其答辩意见中进行充分说理论述,举证的证明目的也未围绕此而展开),无法击破“红罐就是王老吉”这一核心立论。从而导致原告主张商标与包装不可分完全被法院接受。
第三,没有充分利用好因加多宝持续巨大投入才产生特有装潢专用权这一巨大优势。加多宝公司持续巨大的投入才有了红罐包装这一显著的指向作用,并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遗憾的是加多宝公司没有对此项事实背后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却仅主张其投入了广药没有投入判决装潢归广药不公平。
第四,仅对原告赔偿数额证据进行反驳,没有对赔偿依据的合理合法性进行深挖,再次陷入施耐德与正泰公司诉讼案中的被动(法院正式对施耐德公司收入进行审计进而确定了3.5亿的赔偿)。
第五,全部立论及论据都没有瓦解广药集团“红罐就是王老吉”这一核心论据。没有引导法庭形成“无论是王老吉或是红罐都指向加多宝”的认知。
第六,完全磨灭王老吉对红罐包装的功劳,有些不尊重事实,印象分降低。
加多宝的辩论立论之间不能相互配合,有点各打各的,没有核心点,且不能优势证据/事实无法配合,评分低是必然的。
(三)因原被告立论悬殊,广东高院顺势而行,进一步牢固原告立论,评分95分,打分理由如下:
第一,首先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解释,容易被接受理解,并明确包装装潢可以包含商标,为之后的立论埋下伏笔,虽然经不起深究,但看上去又是那么的合理。
第二,从红罐整体包装各个细小特征入手,详细解释红罐包装特征,将“王老吉”三字融入装潢设计中,并基于只有有了知名商品这一前提才有了特有装潢使用权这一前提,得出装潢和商标密不可分,同时忽视“加多宝出品”这些文字,充分有效利用了王老吉和红罐装潢之间指向交际特点。这一立论下去加多宝就必死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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