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诉讼各方核心观点分析/储涛(4)
第三,充分利用商标与装潢不可分,等同于商标与装潢归属一致,商标回归,包装自然回归,巧妙的运用不可分割替代归属,完全化解了装潢是否应虽商标回归以及回归的交割条件难题,此招甚是“精妙”。
第四,将特有包装指向的对象移至包装的设计元素或组成,移花接木。在本案中,法院理应解决特有红罐包装指向对象——生产者进行论述,但广东高院却无声无息的将其指向包装的设计元素,回避了对广药不利的问题,反而得出与广药集团有利的论据。
第五,从混淆的角度为赔偿损失找到支持,看上去也合情合理;
第五,只要法院一定要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总能固定下来。广东高院支持1.5亿元的赔偿并不是基于广药集团提交的证据,而是借鉴正泰诉施耐德专利纠纷案中的审计确定利润的方法,支持广药的请求,避免了“偏袒”的嫌疑;
第六,利用合同风险自认原则,回应较多宝公司巨大收入主张,并利用专利权另案主张回应较多宝公司红罐是其设计的主张,让自己的立论更加完善,且堵死了加多宝其他救济途径。
三,马后炮式的重新为加多宝立论,或许结果不同
但相信也有很多甚至是大多数公众对此案判决结果合理性持怀疑态度,但又似乎不能有效反驳广药和广东高院的立论,笔者也从辩论赛的角度为加多宝立论,相信支持红罐应归加多宝的公众就很有信心了,也算是给加多宝二审献策吧。笔者的主要立论观点如下:
第一,对商标、特有装潢的基本功能进行解释,阐明:无论是商标,还是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其基本功能都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指向作用;都有替代厂家名称让消费者记住的功能。也即当人们看到这个商标或装潢时就会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是谁提供的。并从商标许可制度中“被许可生产者应标明经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这一规则进一步论证,因为本案是因商标许可而缘起。
第二,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进行目的解释,产品知名商品必须明确生产者,同时特有包装不包含商标。理由是:特有包装基本功能是区别生产者,立法目的是避免其他生产者使用构成消费者对生产者混淆;《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规范良性竞争的法律,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基本法,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包括商标,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直接适用商标法即可;如再把商标融入到包装中,就可能产生商标知名,故而包装也知名,但特有装潢专用权是上期使用才生。
第三,本案知名商品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
第四,加多宝获得商标许可时,并不存在红罐专用权,红罐专用权是在加多宝优良的产品品质和持续巨大的广告投入后才产生。红罐包装和商标一样起到标识作用,其标识的不是“王老吉”而是生产者加多宝。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加多宝做品牌的优势,且可化解“红罐就是王老吉”这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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