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容的理解/葛亚平(3)
3、本次条例第二十九条完全引用了物权法的二十一条的内容,明确了登记机构及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登记机构及当事人赔偿的责任划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不动产登记的客体及其程序性规定
1、不动产登记的客体
条例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汇总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针对不动产权利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基本分类,便于民众理解不动产权利的类别以及登记的种类。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登记的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
对于其中提及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截至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未进行确权登记,党中央、国务院为此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件形式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曾出现过法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否定权利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次条例针对目前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尚未落地的现状,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不动产登记的类别及形式
物权法中针对不动产登记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本次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全面规定,将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同类别的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及内容。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