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保护/赵兰振
论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保护
作者: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赵兰振
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令人忧心如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能有什么作为?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理论界诸多名流的关注。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析如何保护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国有资产流失途径
据调查,我国改革开放后,国有资产每年以5%的速度在流失,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每年约有1000亿元的国有资产遭遇流失,每天将近3亿元。这些流失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人为损失。主要有以下途径:
1、是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管理者把国企资产当作“公共绿地”,变相侵占,私自捐赠、出借或随意担保,在混管乱用中使资产流失。有些企业经营者以发奖金或搞福利为名,将国有资产分配给个人,使国有资产成为个人财产,如广东曾出现过某国有公司将4000万国有资产个人私分的案件。
2、是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负责人打着改革的旗号,通过破产、兼并、出租、出售等方式对国企改制。改制过程中有些管理层利用职权搞暗箱操作,对国有资产低价评估、低价收购,甚至明卖暗送。有些更是自己卖自己买,左手倒到右手,父亲卖给儿子,成千上亿元的国有资产一纸文书就变成了私人财产。如宁夏中卫城建公司转制中2002年7月完工的一栋六层60套住宅楼仅评估了150元钱,大连一国有企业5000万的资产仅以400万的低价卖给了原企业负责人。
3、是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负责人只顾自己享受,在企业经营问题上不慎重考虑失误决策,或者麻痹大意失职被骗,出现各种各样的渎职行为;有些贪大求全搞盲目投资,呆账死账或“交学费”拖垮了企业资产;有些国资负责人与相对人串通,通过应收款挂账、有借无还、提高折旧率等手段恶意经营,消蚀国资自肥,致使国有资产大量缩水。
二、检察机关应成为国有资产保护的主体
这些问题,有些是违法违纪的问题,有些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更多的可能涉及是民商法领域的经济纠纷,如合同问题、经营问题、债务问题等。对这些流失,谁能铤身而出维护国资权益呢?
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也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关系人。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0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民诉法对原告的资格采用的是“适格说”,在企业对外的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中,工人不是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诉讼身份,所以工人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资格。工会作为工人的联合组织,是一个非法人社团,要作为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样具有主体的不适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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