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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保护/赵兰振(2)
  法人代表直接代表企业行事,也是国资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企业法人应该对企业中的资产流失负责追诉。但一个不言自明的情况是,企业法人常常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许多资产流失的案件,不排除法人代表其中藏有猫腻。面对资产的缩水和流失,他们想方设法要为自己开脱,绝不会把自己往泥水里面拖的,所以要让企业法人代表承担起追究资产流失的重伤,无异于与虎谋皮,根本走不通。
  按照现行的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着所有国家资产的管理权,据此现行体制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管理局应该铤身而出,依法维护国家财产的权益。但是实践中,由于行政权的相对软弱性,以及管理工作的相对滞后性,加之目前适用的《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失之原则和粗放,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没有很好地发挥管理权能,对出现国家资产流失的问题也自然是解决乏力,效果并不尽人意。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最合适的维权主体应该是检察机关,让人民检察院承担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诉权,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成为必然也成为可行。
  1、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检察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身份出现的,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宪法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这种监督,是一种广泛的监督,并不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是体现在民事、行政等社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自然也应该延及国家资产的管理。
  2、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决定。我国的检察权,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对犯罪进行追究,本质上是一种追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诉,属于一种国家干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侦查机关对国资流失中的犯罪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也可以运用自侦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直接进行侦查。面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并捍为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就是履行追诉职责,是检察职权中的应有之义。
  3、现行法律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从而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权。同时,《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在国企资产流失案件中参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4、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在现行检察职能中,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参加民事诉讼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国企中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拓宽了国资保护和监督的空间,并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参加基于国有资产保护的民事诉讼,具有诸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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