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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保护/赵兰振(4)
检察机关认为,薛新军诈骗犯罪的对象为国有财产,且其犯罪行为与东方港口出借公章及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以薛新军及东方港口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人薛新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薛新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台儿庄东方港口赔偿赵坡煤矿经济损失105940元。
  3、提起抗诉
广东发展公司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国企避免数千万元损失。1993年初,广东省珠海发展公司向辽宁省辽阳证达公司,借贷人民币500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30%。出借后证达公司要求珠海发展公司提供担保,珠海发展公司总经理李伟便找到广东发展公司(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国明,请求其为珠海发展公司提供担保,但被黄国明拒绝。李伟遂私刻了一枚广东发展公司印章,并仿冒黄国明签字,以广东发展公司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后珠海发展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款项,证达公司以珠海发展公司、广东发展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起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判决广东发展公司对珠海发展公司的债务(包括5400万元及违约金)负连带责任。广东发展公司在一审判决书送达时,才得知此事,遂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广东发展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辽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广东发展公司对珠海发展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为国有企业避免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4、严厉打击利用权力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国有资产,挪用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等典型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鉴于履行合同失职型渎职犯罪,要及时立案,坚决查处,稳、准、狠的予以打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作者: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赵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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