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赵兰振
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赵兰振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继1996年后的第二次大的修改,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断加大学习贯彻力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现将新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宣传、培训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行唐县检察院反渎工作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1、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条件,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做到换位思考,提前预测,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2、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做到规范取证,在调取、扣押物证时,邀请相关见证人做好见证,并签字确认。做到细致取证,在作询(讯)问笔录时,要详细填写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要求证人(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按手印;在扣押相关物品时,要做好登记,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3、强化审查意识。坚持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并重,对所取得的证据做到综合评估,特别是证据的来源、形式、取证的过程、证明力等要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对存在漏洞的证据要及时完善补充,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提前排除。
4、强化监督意识。工作中自觉接受各项监督,做到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人权,提高办案质量。
二、转变办案模式,加大初查力度
新刑诉法对反渎职权工作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就是其在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提至侦查阶段,给基层反渎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我们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因为新刑诉法并未对初查工作作出规定。二是因为初查工作作为反渎部门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隐蔽性、不受律师辩护阶段上提干扰的优点。因此,基层反渎部门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关键性细节和主要证据,避免立案后再搜集证据面临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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