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赵兰振(2)
1、将关键证据的收集前移
要更加注重初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收集证据材料时,除围绕案件线索收集证据材料外,还要对有关涉案人员的性格、文化程度、交际范围、工作环境、职责权限等进行调查。在初查过程中就要对今后的侦查工作有通盘考虑,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关键人物为突破口,集中力量获取关键性的证据材料。
2、实行“精细化”初查
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争取在初查期间固化一部分物证、书证、言词证据,形成相对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尽可能将律师介入对侦查工作造成的干扰降到最低。
3、是善用“以事立案”。对于经初查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要果断采取“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对于以结果要素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渎职犯罪案件,常规的初查难以全面收集证据的,可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合理运用侦查资源,加强初查的效果,这样既可以避免过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给侦查工作带来的被动,又能够全面、有效地收集证据,待时机成熟后再转化为“以人立案”。例如我们在侦破正定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中,先以事展开初查,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后,我们对刘某、梁某以人立案,成功侦破这起渎职大案。
三、做好充分准备,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
首次讯问告捷与否对双方接下来的心理战往往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首次讯问工作,在初查所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提前制定好讯问方案,考虑好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谋略的使用等等,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沟通,合力防范诉讼风险
1、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
基于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我们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一是可以通过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二是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渎职侵权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
2、强化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内部沟通机制
面对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的相关规定,我们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沟通。首先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保证案件不泄密的前提下,由侦监、公诉部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案件,从犯罪构成、审查逮捕的条件、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补充完善证据等角度给侦查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为我们反渎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方向,弥补侦查人员的侦查盲点和漏洞,帮助我们准确把握罪名,完善证据链条。这样做不仅能使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从侦查到侦监、公诉阶段不容易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争议和分歧,做到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阶段的无缝链接。还能使公诉部门在法庭上更好的开展调查和辩论工作。同时基于基层侦监部门批准逮捕权限的上提,还应加强与上级侦监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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