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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侦部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措施/赵兰振(4)
七、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发现的问题
1、注意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法律风险和办案安全问题
(1)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安全风险明显大于逮捕,它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等事故。由于指定的居所毕竟不是办案场所、羁押场所,不像那些场所有特制的防护设备,也不能像在看守所那样对被监视居住人在衣着、生活用品上有强制要求,出现自伤、自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2)刑讯逼供的风险
指定的居所的管理相对于羁押场所较松,有较大的任意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单独个体,有别于群体,孤立无援,监督力度较低。监控设备也可能比不上专门的羁押场所。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有可能出现不正当审讯行为,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3)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风险
认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酌定性较大,检察机关可能会通过利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从而规避错拘、错羁和超长羁押的法律后果。面对以上风险,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和自身监督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2、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问题
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严重。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有选择地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的录音录像不仅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反而加剧冤案的形成。“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对于在讯问前,就及早使用不当手段‘说服’或‘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制造了合法假象的‘聪明’的侦查人员,录音录像无能为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陷入困境,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来是一项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合法,杜绝违法获取口供的重要监督措施,现在却仅仅成了有效固定讯问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手段,而难以成为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从而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
贯彻新刑诉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干警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关系到干警执法能力的不断加强,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从建立保障机制、探索学习方法、积极对接并熟练运用新法、提升办案水平等方面积极尝试,在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素质建设,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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