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路径/赵兰振
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检察的路径
当前,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随意执法,违法行政等问题无一不在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着党群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加大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近年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开展强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地位,从强化法律监督权角度出发,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新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扩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的监督范围,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源自《宪法》授权的实践,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根据宪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真正承担起维护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尤其是监督相关公共权力运作,应使其符合宪法、法律授权的目的。
1、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不仅具有宪政基础和法理根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亦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情况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责。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一些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现行法律法规正在逐步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基础。 检察机关应当突破仅为一个诉讼监督机关的自我局限,全面负责的履行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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